投料试车后的生产考核具备哪些条件?
问:投料试车后的生产考核具备哪些条件?
答:生产考核时间一般为72h,在装置满负荷连续稳定运行后1个月内进行。生产考核应具备下列条件。(1)投料试车已经完成。(2)在满负荷试车条件下暴露出的问题已经解决,各项工艺指标调整后处于稳定状态。(3)全厂相关车间生产运行稳定。(4)测试器具、分析项目、分析方法、计量仪表等条件已经具备。(5)原料、燃料、化学药品的质量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。(6)水、电、汽、气、原料、燃料、化学药品可以确保连续稳定供应。(7)DCS、自控仪表、报警和联锁装置已投入稳定运行。引进装置生产考核,按合同执行,双方应共同确认计算公式、分析方法、计量仪表、考核时间、记录数据等。生产考核结束后,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生产考核报告,引进装置国外专家或总代表在生产考核报告上签字。首次考核未能达到标准,建设单位应与总承包、设计、科研等单位共同分析原因,对存在问题整改后重新考核,但不宜超过三次。引进装置考核达不到合同保证值,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,并载入生产考核报告。生产考核结束后,建设单位整理、归纳、分析原始记录,并于1个月内按装置或项目编写《生产准备及试运考核总结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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